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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: 2014-05-16, 週五 00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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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2011/06/04 系友大會通過
壹、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:促進系友情感交流,砥礪學行,推展學術及工程技術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內。
貳、會員
第四條: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、所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第五條:凡現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、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第六條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、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。
第七條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、所之教職員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八條: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、所肄、畢業者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九條:凡對土木工程事業、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參、組織
第十條: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一條:本會置理事十七人、監事五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其中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二條: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,與其他理事具同樣權力與義務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推五名擔任,任期兩年,任期與該屆理事選舉期間相同。另加設學生常務理事一名,由系學會會長擔任之,任期一年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名,由常務理事名單中提名,經理事選舉最高票者擔任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主持會務,並於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擔任主席,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五條: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副理事長三名,北中南各一位,協助推動會務及辦理各項活動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十七條:本會得置學術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、服務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,於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置榮譽理事若干人,其資格為曾任本會理事或監事者,以為理事會、監事會之咨詢顧問,人選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兩年。
肆、職權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聽取理事長、常務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四、討論相關會務事項。
五、其他事項。
五、權利
一、修改組織章程提案權。
二、會員大會開會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系友會理監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四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五、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。
六、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指派之職(任)務。
三、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